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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中第9.2.3规定:“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瓶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因此,消防气瓶必须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7.4.1.1 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规定: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l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l次。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的气体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消防气瓶检测,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瓶的压力容器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部分 消防灭火钢瓶的报废年限
所有气瓶都有设计使用年限(即报废年限),到期后必须予以强制报废,根据钢印标志可以确认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1、本示例焊接钢瓶,消防气瓶检测单位,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20y)[根据钢印标志可以确认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消防气瓶检测方法,设计使用年限的后面是y字母,20y表示20年,30y表示30年:
2、在钢印标志模糊的情况下,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参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钢质无缝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30y),钢质焊接钢瓶、铝合金无缝气瓶、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溶解已炔气瓶及吸附式天繎气焊接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20y):车用压缩天繎气钢瓶、车用液化石油汽钢瓶、车用液化二甲彌钢瓶、钢质内胆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铝合金内胆纤维环向缠绕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5年(15y);盛装腐蚀性气体或者在海洋等易腐蚀环境中使用的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2年(12y).
(5)灭火剂充装过程、充装设备控制不严。许多灭火系统生产和充装单位制定的充装工艺过程作业指导文件中,对灭火剂充装温度未进行规定,一年四季无论充装场所温度差异多大.始终按同一压力值进行灭火剂充装和氮气增压,未按标准规定的气体灭火剂温度一压力曲线进行充装。造成冬季低温条件下进行灭火剂充装和氮气增压的气瓶,到了夏季随着气温的上升,气瓶内压力升高,导致气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或容器阀主密封膜片动作,消防气瓶检测步骤,灭火剂误喷放。在混合气体充装工艺过程作业指导文件中.未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个气体组分性质,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也未规定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使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置系统管道进行置换这一关键过程的要求.随意性大。造成各气体组分充装比例的偏差.达不到灭火剂标准的要求。气体灭火系统产品标准针对不同公称工作压力的气瓶规定了相应的充装系数.如GB 1 6669—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公称工作压力15 MPa的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系数为0.6 kg/m3.但在具体充装过程中,由于充装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量程选用不合理、称重计量衡器未按规定检定周期进行检定、计量衡器未设超装报警、充装后对充装量未进行逐瓶复验等原因。